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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广州粤泰嘉盛大厦项目开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申购开放期)
信托计划名称 |
华信·广州粤泰嘉盛大厦项目开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申购开放期) |
信托期限 |
12个月。 |
信托规模 |
本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信托单位不超过4,000万份。 |
资金认购起点 |
认购本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预期年收益率 |
A类受益人为单笔委托金额100万元-299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6.6%; B类受益人为单笔委托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6.9%。 |
受益权的转让 |
信托计划成立满1个月后,受益人可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其转让行为和对象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受托人要求,转让手续费2‰。 |
信托收益分配 |
受托人于信托单位存续届满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
推介地点 |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资金运用 |
受托人将发行信托单位募集的信托资金以贷款方式运用于借款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粤泰股份600393)嘉盛大厦项目开发建设。 |
保障措施 |
1、抵押担保:抵押人以其持有的38套现房物业(合计10700.8平方米)、3套现房物业(合计约3,908.37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抵押人另行签署《抵押合同》予以约定。 2、保证担保:保证人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信托资金第三方保管:信托资金由招商银行进行保管,监督信托资金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使用。 |
风险提示 |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不得以违法、犯罪所得参与信托计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
特别提示 |
本资料仅为产品简介,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时,请认真阅读《华信·广州粤泰嘉盛大厦项目开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等相关信托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