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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退休相关联办事项将实现“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日前发布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明确,职工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实施弹性退休,是我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改革实施后,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一个刚性节点,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增加了职工对退休年龄的选择权。

  《暂行办法》明确,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根据决定要求,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考虑到改革实施过程中,在不同年度退休,最低缴费年限会有差异,《暂行办法》根据弹性退休政策对此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据悉,人社部门将通过社保经办服务模式创新,不断促进社保经办服务持续优化。一是大力推进“退休一件事”工作。组织各地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退休相关联办事项“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升用人单位和群众的获得感。二是逐步开展退休提醒服务。主动对接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前提醒参保人员可以考虑选择退休时间,告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和渠道。三是逐渐推开退休预先服务。提前受理临近退休人员提出的相关档案信息审核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等业务申请,方便参保人员提前了解自己历年的参保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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