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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银保监会联合发文 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网站昨日消息显示,5月30日,证监会、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通知》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财务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应审慎进行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业务往来决策。当有业务往来时,两者须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同时,证监会、银保监会还将共同建立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过对高风险财务公司进行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同时,上市公司董事应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当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时,《通知》要求双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具体而言,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同时,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且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在风险管理方面,《通知》规定,财务公司应配合提供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并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自身风险状况。上市公司则应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


  首先,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对外披露。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


  其次,上市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并对外披露。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三类情形下,上市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一是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二是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三是财务公司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对中介机构的要求。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每年度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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